所谓文化,是“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①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科拉克洪(Clydkluckholn)认为,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和外显的模式中,借助于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和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他们认为,文化可以分为内隐结构和外显模式两部分。文化的内隐结构由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方式构成,其核心是价值观念,它是文化中最一般、也最持久的东西;文化的外显模式由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构成,它取决于内隐部分,也是内隐结构的存在和表现方式。②而政治文化则构成了一切伟大文化的核心,古希腊文化的核心不是断臂的维纳斯,而是雅典民主政体。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关于政治生活的心理学”,“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 它同样表现为内隐和外显两种形态。本文将主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欧洲文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欧洲文化经历了一个从近代到现代、从野蛮到文明的演变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家亚历山大•温特认为,以欧洲为中心的西方社会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文化形态: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霍布斯文化的道德基础是所谓的“性恶论”和不容“异类”的观念。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人充满了自私、贪婪和做坏事的欲望,“人对人象豺狼”,社会则处在“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每个国家也都把别国看作“敌人”,在国家利益上都尽可能地“损人利己”,国际关系始终处在混乱、冲突甚至“无限”的战争中,“战争成了一种制度”。“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 在普遍仇视的状态中,“异类”是没有生存和自由的权利的,对“异教”的“十字军东征”正是这种文化的具体体现。在欧洲内部,这种文化还导致了“权力集中”和“建立帝国”。洛克文化的道德基础是“生存和容许生存”,即“我活也让别人活”。它把国际关系确定为一种竞争对手关系,从而使国际社会摆脱了战争的无限性和“国家的高死亡率”。自我克制、“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 而实现这一点的基本条件是约束人们和国家杀戮、作恶的法律和“法治”。因此,“性恶论”导致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发达和欧洲人法制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制衡理论”、“均势理论”及其相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也导致了人权观念、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发展。秩序、法制、民主、容忍、共存等日益成为欧洲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洛克文化不是一种完全的法治体系”,实际不稳定的,因为“战争被认为是正常和合法的”。 而一旦约束战争的机制失灵,战争就可能再次无限化,从而回到霍布斯文化状态。康德文化的道德基础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规范性基础则是“法治”。它把国际关系定位为朋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非暴力和团队行为已经成为规范”,“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 温特将这种结构称之为“共同体”,认为共同体各成员建构了充分的、“群我”的集体认同。这是最高一级的文化形态。事实上,从逻辑顺序而非时间顺序上看,欧洲文化恰恰经历了从霍布斯文化到康德文化的历史演变。就目前来讲,欧洲文化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的某些特点,是二者的混合体。
欧洲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上述文化的两分法,可以将欧洲文化分为两部分,即内隐部分和外显部分,或称之为观念性文化和结构性文化。同时,欧洲文化不是单一的,它既是一个拥有共同文化内涵的同一性的文化,又是一个包容了不同民族文化特性的多样性的文化,“它是内涵着‘认同中有多样’(diversity in identity)和‘多样中有认同’(identity in diversity)的综合概念”,“就其整合性可见其宏观上的同(identity),由此而产生‘欧洲主义’。就其支脉的分殊性又可见其微观的异(diversity),由此而产生‘民族主义’。”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把同一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欧洲的自性”、欧洲的“结构认同”)归结为基督教文明、法制观念、人权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竞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解精神、容忍态度、协商精神、非暴力观念、秩序观念、互助观念、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等观念性文化,以及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民主制、内阁制、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自由贸易和市场体制等结构性文化。 此外,还有欧洲各民族共有的关于建立统一欧洲的“欧洲意识”、“欧洲主义”等。而多样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民族的自性”、欧洲的“国家认同”)主要是指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情感、不同的民主观念及其实施方式、法律体系的差异、经济自由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对各自文化及其表征(语言、货币、艺术等)的钟爱以及民族历史自豪感等。例如,法兰西文化具有明显的“大陆型”特征,它的“天然联系”主要在欧洲大陆。自大革命起法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共和民主制度,消除了一切封建残余;在法律上它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丰富而严谨;在宗教上它属于天主教欧洲;其人民对法兰西民族悠久的语言、文学、艺术、货币、生活方式和辉煌的历史怀有一种深深的民族优越感。而不列颠文化则是“海洋型”的,它的“天然联系”首先是英殖民帝国、英联邦和美国,然后才是欧洲大陆。它对其历史上形成的君主立宪情有独钟,对19世纪“大英帝国”的辉煌充满自豪和怀恋,以至于对过去形成的一切(英语、英镑、以莎士比亚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文学等)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愫。在法律上,它属于英美法系,强调判例的意义;在宗教上,它属于新教欧洲。德意志民族在历史上则是一个“既极其‘保守’,又特别‘先进’、既古老又富有朝气的民族。”“它的社会制度一直是极端反民主的独裁专制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在外来强力的推动下走上自由民主的道路。“他们认为自己的民族是属于最优秀民族当中的一员,日耳曼民族的品质、文化、哲学、宗教、语言,等等,都是优秀无比的。”另外,德意志民族素有崇拜权威、严守纪律的传统等。 因此,欧洲文化“对‘外’是‘欧洲主义’;而对内是‘民族主义’”,欧洲联盟正“是‘欧洲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合。”
欧洲文化的上述特点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及其结构特征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