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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06-15 15:24 楼主(1楼)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颁布的《进口商安全申报及承运人附加要求10+2规则》于2009年1月26日生效。该规则要求对于开往美国的船舶,进口商及承运人必须以电子方式向CBP提交相关数据。 该规则要求进口商于集装箱装船前24小时向CBP发送的10项数据(ISF-10): 要求承运人发送的两项数据(ACR-2): 此外,该规则还要求承运人必须对所有途经美国港口的货物 (FROB,IE,T&E),提交以下5项数据(ISF-5): 为便于APL向CBP提交相关信息,发货人须在订舱时提供货物的商品海关编码(HTSUS) 每天都有享受美食般的好心情! |
发表于2009-06-15 15:42 2楼 只看该作者
据说对出口商而言又多了笔费用 每天都有享受美食般的好心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