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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1-27 13:49 楼主(1楼) 只看该作者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因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其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为《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确立了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运作程序,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该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 1、“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是: 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2、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掩膜作品。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1)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ITC就“337条款”的裁决包括: (1)有限排除令:将调查涉及的产品排除出美国; (2)普遍排除令:禁止与调查产品同类的产品进入美国,并且涵盖上下游产品。该禁令具有株连的效果,对贸易的影响很大; (3)禁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 (4)没收。 申请人可以提出以上的若干的救济方法,尤其是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没有期限的限制。调查的杀伤力很大,对贸易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337条款”调查被诉方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举证抗辩,抗辩的主要针对以下几项: (1)申请人的专利效力; (2)自己不侵权; (3)证明专利不可实施。 双方在抗辩时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作证,开庭前的大量相互披露义务实被诉方的压力很大。 3、“337条款”的作用 规限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产品的侵害。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已日益演变成与反倾销调查一样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337条款”调查中有针对面广泛的“普遍排斥令”。普遍排斥令长久以来都为中国出口企业和中国政府所头痛的问题,因为普遍排斥令能够将排斥延伸到337调查中未指名的各方当事人,所以对不是被告的同行业厂家来说增加了出口美国的不确定性。 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337条款调查对象主要针对欧洲和日本产品,9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产品,进入21世纪之后,针对国内企业的337条款调查越来越多。 4、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337条款”是一种极具杀伤力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探索应对的策略。 (1)应强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方面企业应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并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后及时地在国内和产品可能销往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商标与版权,从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有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签订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首先进行相关专利检索或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确定是否会侵犯进口国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避免日后成为“337条款”调查对象。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专利预警制度与行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定期进行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适时为会员提供行业专利情报及市场咨询,提升企业对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侵权的判断能力,减少被提起337调查的机会。 (3)企业应积极应诉 在接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后,如果企业涉诉了,行业协会可以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应诉。所有涉诉企业应积极搜集证据,共同参与诉讼过程,努力寻求最佳的结果。违反337条款的后果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签发排除进口令和禁止令,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企业如果不应诉,任由法官作出缺席判决,最后可能就是失去美国市场,而且同类产品都会被禁止进口。涉案企业只有共同积极应诉,才有取得胜诉或庭外和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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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钟情 再而衰 三而竭~~~ |